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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市道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爱拓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惠州市道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惠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平生,惠州市惠城区大湖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爱拓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逸。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道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爱拓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道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道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道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37.5元,由原告惠州市道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嘉东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