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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凯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学贵等行政非诉执行(2015)凯执字第17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顾荣,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顾荣。被执行人杨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行非诉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即准予执行凯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日作出的凯人口计生征决字第(2014)0090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顾荣、杨平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各5994.00元和5994.00元,共计11988.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0.00元。但被执行人顾荣、杨平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顾荣、杨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5)凯执字第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亨文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柱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