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翟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翟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90号。法定代表人:王焕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喜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