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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凯凯与胡凡凡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凯凯,胡凡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43号原告胡凯凯。被告胡凡凡。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凯凯与被告胡凡凡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凯凯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凯凯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凯凯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承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铃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