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冬晗与重庆极致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晗,重庆极致汽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黄冬晗,女,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极致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89号伟清阳光地带4幢商铺,注册号500112000181259。法定代表人黎桃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冬晗诉被告重庆极致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黄冬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审 判 长 初攀东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代理审判员 雷元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