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宗新与张继印(张军)、高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刘宗新被执行人:张继印(张军)、高庆梅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继印(张军)、高庆梅所有在XXXX家属院3号楼2单元西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彭 东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