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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5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杜春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杜春芳,付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负责人皮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树彬,北京锦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茜,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春芳,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晔,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建(付晔之夫),1963年4月12日出生。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6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鉴定费6000元,由杜春芳负担2078元(于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付晔负担3922元(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杜春芳负担157元(已交纳),由付晔负担16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59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