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马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马某乙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杨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祁家集镇黄赵家村赵家从西向东有一条2米宽多年的农路,2009年6月全村农路拓宽,将该农路拓宽为3米多,2013年10月全村硬化农路时,被告马某乙私自侵占农路宽1米、长8米的地点耕种农作物至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某乙排除妨碍、恢复道路通行。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主张的事实属于土地使用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原告杨某甲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杨某甲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孝义审 判 员 马俊艳人民陪审员 马正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