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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冷文兵与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管理委员会、李德怀、张望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73-1号原告冷文兵。委托代理人孙克弼,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文飞,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明勇,系该武汉市蔡甸区新农养殖场负责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李德怀。第三人张望华。上列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继启,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列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平,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冷文兵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官湖管委会)、第三人李德怀、张望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因被告新农养殖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冷文兵申请将本案的被告新农养殖场变更为被告后官湖管委会,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明勇养殖场的起诉,故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海涛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