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城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侯志君诉程金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95号原告侯某某,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被告程某某,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侯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