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惠诉单康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惠,单康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吕惠,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东八家户康宁一巷。被告:单康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东八家户康宁一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惠诉被告单康民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吕惠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吕惠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吕惠。审 判 长 郑 荣代理审判员 冷长青人民陪审员 阴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祥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