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叶锦芳、连益顺与连益顺、陈丽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锦芳,连益顺,陈丽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68号原告叶锦芳。被告连益顺。被告陈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锦芳与被告连益顺、陈丽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锦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益顺、陈丽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锦芳申请撤回对被告连益顺、陈丽云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锦芳撤回对被告连益顺、陈丽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叶锦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