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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连勇与葛瑞峰、滕州市懋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28号原告:徐连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瑞峰,男,汉族。被告:滕州市懋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凤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负责人:刘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勇,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连勇诉被告葛瑞峰、被告滕州市懋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连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葛瑞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勇撤回对被告葛瑞峰的起诉。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