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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许如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中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梅,安徽中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梅,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安徽中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某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中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颍东劳人仲案字(2014)第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亚海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4)东执字第00359号劳动争议一案案件处理结果:公告经办人:谢帅副局长意见:局长意见:院长意见: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许如梅,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大桥村集北组36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1019168X。被执行人:安徽中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纬四路北侧、蔡新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9410778-4。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如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中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颍东劳人仲案字(2014)第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亚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