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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起诉人陈某某诉某公司非法侵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起 诉 人 陈 某 某 诉 某 公 司 非 法 侵 占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受字第2号起诉人陈某某,住前郭县。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陈某某的起诉状,起诉某公司于2009年5月,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起诉人6400平方米承包地强行侵占,在该土地上非法修建厂房,给起诉人造成184万余元经济损失。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起诉人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2、赔偿起诉人因被起诉人非法侵占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84万余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基于第一项诉讼请求而来,而第一项诉讼请求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雪松审判员  王永峰审判员  孙洪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异书记员  张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