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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细久与张国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吴细久。被执行人张国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国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都向申请执行人吴细久支付45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6650元。被执行人张国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或查封被执行人张国都456650元银行存款或收入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驰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