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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曾晓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晓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终字第7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晓光,曾用名曾祥晓,男。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晓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晓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曾晓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3月份,被告人曾晓光之妻在丰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作为该医院医生的被害人谢**因此而认识了被告人曾晓光,并相信了被告人曾晓光能够通过省委的人帮其调动工作。2012年9月25日,谢**在其中国银行卡上转入人民币3万元后交给被告人曾晓光作为调动工作的费用,并告知银行卡的密码,被告人曾晓光持该卡后修改了密码并于同日取款1万元,卡上的余款在此后的几天被被告人分多次取出。2012年10月2日,谢**再次向该卡转入10万元,同日被被告人取款1.4万元,余款至10月14日被被告人分多次取出,10月24日,被告人联系谢**称调动工作需最后一次费用2万元了,并以信息方式称其与张处长约好,争取把事办好,并把户名为曾晓光的邮政银行卡号发给谢**。谢**于2012年10月25日汇款2万元,并以信息方式确认共已付款15万元。此后,被告人曾晓光再次与谢**联系,并以手机信息的方式称调动工作共需费用25万元,要求谢**汇款5万元。谢**分别于2012年11月18日、19日,2013年3月16日汇款5000元、3000元、5000元至被告人曾晓光的邮政银行卡,至此,谢**共付款16.3万元给被告人曾晓光,但被告人曾晓光一直未能帮其调动工作,使谢**开始产生了怀疑,被告人曾晓光便提供了现为省委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科职工吴**的电话号码给谢**,并称其就是帮谢**调动工作的省委的人。经谢**与其联系后,发觉被骗,被害人谢**于2013年11月10日报案至丰顺县公安局。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曾晓光被抓获归案。经查,谢**被诈骗款项均被被告人挥霍一空。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谢**的陈述、证人吴**、刘**、陈**的证言、辨认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交易明细清单、鉴定文书、被告人曾晓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曾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骗得的款项被挥霍一空,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晓光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曾晓光拒不认罪、悔罪,亦无其他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一定数额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曾晓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曾晓光退赔被害人谢**人民币163000元。上诉人曾晓光上诉提出:其自始至终与谢**保持联系,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审判决认定其不具备帮人调动工作的能力错误,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间,上诉人曾晓光之妻在丰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认识了该院医生谢**,在双方的交往中,被害人谢**相信上诉人曾晓光有能力帮其调动工作。2012年9月25日,谢**在其中国银行卡上转入人民币3万元后交给曾晓光作为调动工作的费用,并告知银行卡的密码,上诉人曾晓光持该卡后修改了密码并于同日取款1万元,余款在几天内被其分多次取出。2012年10月2日,谢**再次向该卡转入10万元,上诉人曾晓光于同日取款1.4万元,余款至同月14日被其分多次取出。同月24日,上诉人曾晓光联系谢**称调动工作需最后一次费用2万元了,并以手机短信的方式称其与张处长约好,争取把事办好,并把户名为曾晓光的邮政银行卡号发给谢**。谢**于次日汇款2万元,并以手机短信的方式让曾晓光确认其共付款15万元。此后,上诉人曾晓光再次与谢**联系,并以手机信息的方式称调动工作共需费用25万元,其为帮助谢**办事已向其朋友借款5万元,现其朋友急需用钱,要求谢**解决5万元。谢**分别于2012年11月18日、19日和2013年3月16日汇款5000元、3000元、5000元至上诉人曾晓光的邮政银行卡,至此,谢**共付款16.3万元给上诉人曾晓光。因上诉人曾晓光一直未能帮谢**调动工作,谢**开始怀疑上诉人曾晓光,上诉人曾晓光便提供了现为省委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科职工吴**的电话号码给谢**,并称其就是帮谢**调动工作的省委的人。谢**经与吴**联系后才发觉被骗,经多次与曾晓光联系还款未果,于2013年11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8月28日,上诉人曾晓光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0日接谢**报案称其被曾晓光以介绍调动工作为由骗去16.3万元,并于同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谢**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3月间,曾晓光之妻到医院做手术时,其是主治医生而认识曾晓光,因曾晓光在手术同意书签名的字迹显示系曾晓忠,其因此一直叫其晓忠哥。2012年9月23或24日上午,其接到曾晓光的电话,曾晓光称有办法帮其调至省人民医院上班,中午,其到曾晓光家谈论调动工作的事情,其觉得省医院压力大,要他介绍到深圳医院,他电话问了他朋友张处长后就问其到深圳龙岗医院如何,并表示作为朋友帮忙不用很多钱。9月25日中午,曾晓光叫其拿3万元作调动费用,要求其拿一张其自己的银行卡装到信封里填好密码交给曾晓光,过2小时后,其按要求把中行卡和密码在曾晓光家当面交给他,当时曾晓光说2个月左右就可以帮其调到深圳龙岗中心医院上班,之后暂无联系。2012年10月1日,曾晓光电话告知其说他朋友张处长国庆要跟深圳龙岗中心医院的院长一起出门,叫其汇10万元到其之前的中行卡,他会叫张处长交给医院院长,并告知其工作调动搞好大约要25万元,没成功就退钱,之后一直保持联系。2012年10月24日曾晓光以约好张处长去龙岗,叫其最后一次汇2万元给他,并把他的邮政卡号发短信给其,也在此时,其才知道平时其称晓忠哥的真实名字系晓光,其于10月25日汇款2万元,之后他又以请领导吃饭等为由叫其汇款,分别分三次汇款5000元、3000元、5000元,综上,其总共被骗16.3万元。约2013年3月份,曾晓光说他朋友张处长被纪委查了,没办法帮其调去深圳龙岗医院了,他与番禺卫生局局长很熟悉,介绍其去广州番禺中心医院,并介绍一个叫吴**的男子,称该男子是省委秘书,帮其调动工作的人。2013年9月,其到广州进修时约曾晓光见面被一直推辞,后为推托给了吴**的电话给其,其经与吴**电话联系,吴**告诉其根本没有所谓的张处长,并问其是否拿钱给曾晓光及具体数额,其告诉他曾晓光有收过其钱,没说具体数额。吴**就告诉其曾晓光是骗人的,曾晓光也曾向吴**借款一万元一直未还。其发觉被骗后多次联系曾晓光还钱,他答应还钱但一直未还。曾晓光说帮其调动时并没有说过要高级职称才能调动,还说两、三个月就可以办好。他在骗钱后一直未能帮其调动工作,还编造理由说要拿到高级职称后才能调动,其不再相信他了,知道被骗了,于2013年11月10日报案至丰顺县公安局。同时,其对被告人曾晓光进行了辨认。3、证人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一直系寇某延的司机,约在15年前,曾晓光给其首长寇某延家里搞装修时认识,之后一直有联系。约2013年5月份,曾晓光打电话问其说他有亲戚在丰顺医院工作,为小孩能接受较好教育,想调至广州地区医院,让其帮忙联系,其帮他打听得知调动的前提必须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级别,就电话回复曾晓光,告知他的亲戚不具备副主任医师级别无办法调动。曾晓光是多次通过电话方式谈调动工作之事的,未见面谈,其也未因调动工作之事接受过他的请客消费,更没接受过曾晓光的好处。约是2013年10月份,曾晓光说他手头紧跟其借一万元,其送一万元到广州长城酒店楼下给他,但该钱曾晓光至今未还。后来谢**医生有打电话问其关于工作调动之事,其一样回复他说没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是无办法调动的,其当时还问他是否借钱给曾晓光,他不肯告诉其借了多少钱,其就提醒他不要借钱给曾晓光,并告诉他曾晓光曾向其借一万元也没有还钱的事情。其发现曾晓光后来喜欢说假话、空话,品质不好。吴**对上诉人曾晓光进行了辨认。4、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期间,其老公谢**拿其两人的简历和有三万元的中行卡给曾晓光办理调动工作至深圳龙岗医院,后来说龙岗中心医院去不了,调去番禺区人民医院,听其老公说调动工作一共要25万元,陆续付给曾晓光16.3万元,但工作调动都没有进展,每次曾晓光打电话给其老公都是要钱请客、吃饭之类的,其就开始怀疑,最后一次是2013年3月份,汇了5000元给曾晓光后,其坚决阻止其老公汇钱,后来工作调动一直拖着,钱也没还,发现被骗后,其建议报警,但其老公怕报复,直到2013年11月份在其强烈要求下才报警。5、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系新岭村村干部,曾晓光是该村村民,他们一直叫曾祥晓,花名“晓古”,没有在村里住,十多年前搞装修,不清楚其现在的职业,他没有工作单位。听说搞装修时认识了省里的一位领导,后经常帮人介绍工作,听说他有国安厅的工作证,是否真实其不清楚,听说他比较喜好赌博。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28日在曾晓光处扣押联想手机一部、中国邮政银行卡一张及背面写有谢**等人银行账号的双色球福利彩票投注单一张,并随案移送以上物品和三张讯问笔录光盘。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短信内容复印件、相片、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陈春平手术同意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清单等,证实丰顺公安局接受被害人谢**提供的案件相关材料,分别是①谢**与曾晓光的手机短信内容复印件及相片13张,其中信息的内容显示:2012年10月24日曾晓光发信息给谢**称其约好张处长云龙岗帮谢**调动工作,争取在下个月前将事情办好需要费用,要求谢**最后一次汇款2万元。2012年10月25日谢**汇款2万元后告知曾晓光,至2012年10月25日谢**共付款15万元。此后,曾晓光称调动工作共需要25万元的费用给了张处长,曾晓光因此向其朋友借款5万垫上去,现其朋友出事急需用钱,要求谢**解决5万元,从2012年的10月10日至16日多次催促谢**凑足5万元或2万元或1万元汇给其。②曾晓光之妻的手术同意知情书,证实曾晓光之妻于2011年3月到丰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为谢**,曾晓光在病人监护人栏签名的事实。③谢**交给曾晓光的中国银行卡2012年9月25日至2013年3月20日的交易明细清单5张,其中2012年9月25日卡上余额为30000.96元、2012年10月2日分两次转入50000元,共10万元。谢**中国银行账号2012年10月25日转出20000元、2012年11月18日转出5000元,2012年11月29日转出3000元。④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11日接受谢**的苹果一部,于2014年19月17日发还。8、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实谢**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于2013年3月16日转出5000元至曾晓光的账号。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丰顺县支行于2014年9月11日向丰顺县公安局提供曾晓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2012年6月2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账户交易明细,其中2012年10月25日来账20000元、2012年11月18日来账5000元、2012年11月29日来账3000元、2013年3月16日来账5000元。10、接受证据清单、工作证复印件1份,证实丰顺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3日接受吴**提供的工作证复印件,显示吴**的工作单位为省委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务为交通科职工。11、上诉人曾晓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的正、背面照片各一张及双色球投注单上显示背面写有谢建人等人的银行账号照片。12、丰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手术知情同意书原件在丰顺县人民医院档案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13、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曾晓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丰顺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4年8月28日,丰顺县公安局在深圳市平湖派出民警的配合上,在深圳市平湖镇建设路一菜市场门口将曾晓光抓获归案。14、鉴定意见:①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公鉴定(2014)214号电子资料鉴定书,证实送检谢**的苹果手机一部进行手机短信息取证,恢复了送检手机与曾晓光手机号码的短信交流信息,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月18日手机互通信息内容涉及16.3万元谢**要求曾晓光还款的事实。②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公鉴定(2014)227号电子资料鉴定书,证实送检曾晓光的联想手机一部进行手机短信息取证,恢复了送检曾晓光手机号码的短信交流信息和QQ号码的聊天记录。15、被告人曾晓光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曾晓光于1966年11月28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16、上诉人曾晓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妻子在丰顺县人民医院做手术时认识了谢**医生,不知道他哪里听到其能帮人调动工作,他就主动到汤坑镇西市市场楼面703号房的其家中找其谈论调动工作的事情。在2007年以前其在建筑行业务工,之后一直无业,之所以帮谢**调动工作是为了赚点中介费用。当时谢**找到其家要求其帮他调动工作,第一次拿了他和他老婆的简历及一个小信封给其,信封里有一张谢**开好的银行卡及写有密码的小纸条,卡上有三万元,该卡的密码其记得当天被其在丰顺县党校旁的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修改了密码。之后其出去找省委的人,那个人说可以调去番禺医院,谢**说可以后,又在他的银行卡上存了10万元,说其出去办事要请客吃饭,调动是否成功都要感激其,其也表示办不成的话会把全部钱退回给他。其帮谢**办事自始至终只找省委的吴**帮忙,若有说到“张处长”可能是喝酒后头脑不清醒时说的。其跟吴**说其有亲戚,一个医生、一个护士,为了小孩有个好的环境想调动到广州工作,吴**说可以帮忙调去广州番禺医院,要等谢**高级职称拿到了就可以。其没有拿钱和其他东西给吴**,都是通过打电话和见面沟通的。此后,其因资金周转向谢**借3.3万多元,谢**通过转账方式将款项汇入其中国邮政银行卡上,第一次是2万元,第二次是5千元,第三次是3千元,最后一次是5千元,该款项与工作调动无关。其帮谢**调动工作过了大半年后也没有办成,谢**开始怀疑其,其就将吴**的电话给谢**,让他自己与吴**联系,并介绍说吴**是省委的人。谢**与吴**联系后就没有再给钱了。其没有诈骗,13万元是谢**主动给其,3.3万元是借款,其在丰顺有一套房,联系的手机一直没停过、换过,打电话、发短信谢**称其是“晓忠哥”,其有提醒过他其叫曾晓光。上诉人曾晓光对被害人谢**及证人吴**进行了辨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曾晓光上诉提出其自始至终与谢**保持联系,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审判决认定其不具备帮人调动工作的能力错误,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曾晓光利用被害人急需调动工作的心理,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其上诉意见并无事实根据。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曾晓光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庆新审判员  柯 彬审判员  范宜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丘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