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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担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邱绍庚、陈帮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担字第5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一至三层。负责人徐良,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先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绍庚,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陈帮凤,女,汉族,1964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邱绍庚、陈帮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邱绍庚、陈帮凤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申请人邱绍庚、陈帮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红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