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红与皮娅娟、陈斌民间借贷纠纷预查封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皮娅娟,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宋红。被执行人皮娅娟。被执行人陈斌。关于宋红与皮娅娟、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皮娅娟、陈斌在嘉鱼县鱼岳镇通湖路(水岸新城)第二层(即所有权证号00025924房产以上所有权证号00025925房产以下部分)房号为8、9的房产(房产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际测量为准)。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