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君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寿培与曹爱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培,曹爱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君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刘寿培,退休职工。被告曹爱云,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健保与被告曹爱云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淑芳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许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