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小君与戴臻、许樟标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戴某,许某,邱某,辰溪县某炭质页岩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叶波。原审被告:戴某。原审被告:许某。原审被告:邱某。原审被告:辰溪县某炭质页岩矿。诉讼代表人:郑某。原审原告王某与原审被告戴某、许某、邱某、辰溪县某炭质页岩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衢龙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浙西审判员  洪俊杰审判员  江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立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