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诉湖南三友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湖南三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23-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住所地。被执行人湖南三友纸业有限公司(现名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28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600000元,利息元51513.42元(截止至2014年11月21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920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0680元,执行费39500元,合计3784613.4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三友纸业有限公司(现名湖南九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784613.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