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友诉被告冯德龙、李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38-1号原告王友,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冯德龙,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诉被告冯德龙、李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以被告李东光自愿代被告冯德龙偿还欠款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放弃了对被告冯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友撤回对被告冯德龙的起诉。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