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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曹有仁诉被告曹世多、曹世成、曹成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有仁,曹世多,曹世成,曹世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90号原告:曹有仁,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曹世多,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曹世成,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曹世吉,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曹有仁诉被告曹世多、曹世成、曹世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有仁、被告曹世多、曹世成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世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父子关系。现原告年事已高,患有脑血栓等多种疾病,无劳动和生活能力,需子女赡养。经村镇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1200元。被告曹世多辩称:对原告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异议。被告曹世成辩称: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没有异议,但原告有财产应予以分割。被告曹世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妻子去世20余年,现一人独立生活,有三个孩子即三被告。原告现因年龄转高,没有收入来源,独立生活较困难,要求每个孩子自2015年1月起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1200元。被告曹世成和曹世吉对原告的请求无异议,被告曹世成认为应先分割原告财产后再承担赡养义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现已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原告年龄较高,没有收入来源,其子女即三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被告曹世成提出要分割原告财产的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世多、曹世成、曹世吉自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曹有仁赡养费100元,每一季度给付一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各承担3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