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园园与李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园园,李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谢园园,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上台花园C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斌,男,1983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同原告,身份证号码×××。原告谢园园诉被告李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园园负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