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李某某,男,1958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女,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