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12月20日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县柳溪镇大窝铺村四组150号,住河北省平泉县,住河北省平泉县,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6月23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住河北省平泉县,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12委,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无法联系到原告,原告不在诉状中所写的地址中居住,本院按原告留在诉状中的电话联系原告,电话停机。而且本院向被告邮寄送达的应诉手续也被退回,本院也无法向原告送达交纳公告费的通知,致使本院无法按正常的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