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姚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村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201号原告程某,男,1954年4月5日生。被告胡某,女,1952年7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程某与被告胡某自行和解,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岳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