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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姚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村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201号原告程某,男,1954年4月5日生。被告胡某,女,1952年7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程某与被告胡某自行和解,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岳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