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梁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梁牟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358号原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子成,CEO助理。委托代理人冯静梅,四川锦天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牟兴,男,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梁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梁牟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