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田种辉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桂青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种辉,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桂青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054号原告田种辉,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李华振,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桂青发,男,汉族,现年2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种辉与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桂青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种辉以“因被告桂发青外出打工,无法送达,故暂行撤回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种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种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75元,全额退还给原告田种辉。审判员  伊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