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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淑琴1与张岌之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陈淑琴,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张岌,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淑琴与被执行人张岌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书记员  韩署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