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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兰某甲诉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甲,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兰某甲,女,畲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个体经营,住古田县。被告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兰某甲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某甲诉称,其与被告谢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男一女,婚生子兰某乙出生于××××年××月××日,现已成年。婚生女兰某丙出生于××××年××月××日。由于被告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原告多次劝阻均未果。婚后经常吵架,引发感情不和。特别是近几年,被告更加变本加利,给原告及孩子造成极大伤害,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6月3日向法院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仍处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兰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至兰某丙18周岁止。被告谢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兰某甲与被告谢某甲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兰某乙,现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兰某丙。原告曾于2014年6月3日向法院诉请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4日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簿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户籍及婚生子女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3、(2014)古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兰某甲与被告谢某甲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向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夫妻双方仍未努力修补感情裂痕,仍未努力挽救婚姻和家庭。夫妻双方仍处分居状态,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仍无改善,无法调和。现原告再次诉请与被告离婚,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兰某丙现与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兰某丙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标准偏高,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抚养费酌情支持600元。被告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兰某甲与被告谢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兰某丙由原告兰某甲抚养,被告谢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兰某丙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兰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小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巧英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