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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星贵诉魏云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星贵,魏云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胡星贵,男,生于1979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范海涛,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云超,男,生于1976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星贵诉被告魏云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星贵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星贵申请撤回对被告魏云超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星贵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艾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