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洪兴与郑宏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兴,郑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667号原告杨洪兴,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郑宏杰,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兴诉被告郑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洪兴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通知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杨洪兴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卓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