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横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铁英与赵旭东、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英,赵旭东,顾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608号原告:张铁英。委托代理人:杜加利。被告:赵旭东。被告:顾建军。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铁英与被告赵旭东、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5月27日,原告张铁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英撤回对被告顾建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