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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建行襄阳分行与熊煜、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熊煜,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法定代表人程泽林,建行襄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秀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朝阳,建行襄阳分行员工。被告熊煜被告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襄阳分行)与被告熊煜、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行襄阳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行襄阳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行襄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建行襄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彭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