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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建林与钱菊男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林,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菊男,曾用名钱大菊。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茂春,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建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在审理朱建林与钱菊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建林与钱菊男的本案借贷关系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涉嫌刑事案件的民间借贷纠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或者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朱建林的起诉。上诉人朱建林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认为虽然被上诉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但仍是与他人发生的纠纷涉嫌犯罪,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公安部门也未认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借贷关系属于犯罪,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正常的民事纠纷,理应由法院管辖裁判。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钱菊男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裁定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朱建林于二○一四年六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立案侦查,钱菊男则陈述其债务系赌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或者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朱建林要求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朱建林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芮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