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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道强与梓潼县自强镇小学、赵子超、四川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强,梓潼县自强镇小学,赵子超,四川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张道强,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委托代理人曹晓东,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梓潼县自强镇小学。住所地梓潼县自强镇场镇三合街**号(以下简称为“自强小学”)。法定代表人李云健,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曹桅,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子超,男,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被告四川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昌荣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计,该公司经理。原告张道强诉被告梓潼县自强镇小学、赵子超、四川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梓潼县自强镇小学、四川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强撤回对被告梓潼县自强镇小学、四川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