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应开怀与乔先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开怀,乔先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应开怀。被告:乔先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法定代表人:董悦。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开怀诉被告乔先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开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应开怀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