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复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成,陆成英,张欣,陆毅,汤树元,滨海县捷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复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陆永成,镇江市人,住。申请执行人陆成英,镇江市人,住址。申请执行人张欣,镇江市人,住址。申请执行人陆毅,住址。委托代理人丁帮华,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汤树元,无锡市人,住无锡市。被执行人滨海县捷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向阳大道BC-10号401室。申请执行人陆永成、陆成英、张欣、陆毅与被执行人汤树元、滨海县捷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蜀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汤树元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56581.75元,被执行人滨海县捷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该损失与被执行人汤树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9元由被执行人汤树元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2014年4月23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8月13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滨海县捷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经本院拍卖后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愿进行第二次拍卖,也不愿交纳拍卖公告费用,且不愿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子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