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乔兰君、陈梅霖与韩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兰君,陈梅霖,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乔兰君,女,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陈梅霖,男,1972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韩涛,男,1979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乔兰君、陈梅霖与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韩涛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安阳市洹北小区(房产证号为安郊房私字第00xxx**号)过户到乔兰君、陈梅霖名下并办理房产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勤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