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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操月明与韩济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379-2号申请执行人:操月明,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韩济宇,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执行保证人:丁立群,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状元巷34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操月明与被执行人韩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在已冻结的执行保证人丁立群的银行账户划拨执行款1500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保证人丁立群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县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