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永恒制线厂与广州市致顺制衣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永恒制线厂,广州市致顺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10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永恒制线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任锦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致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乡德祥。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永恒制线厂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致顺制衣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致顺制衣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致顺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航校东路(即新街村委旁)自编8号3楼动产一批。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动产,并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方能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同意本案在委托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动产,并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委托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1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