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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锋与陆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陆海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陈锋,农民。被告陆海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与被告陆海东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海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对被告陆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锋负担。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继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