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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宗周全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周全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中刑二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周全。被告人宗周全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9月26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袁斌,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周全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以通检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晓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周全及其辩护人袁斌、沙彬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周全在担任南通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南通新一代雷达信息处理中心工程建设(以下简称气象局新大楼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或主管南通市气象局系统基建工程、计划财务、组织人事等职务便利,在相关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程量变更、认质认价、工程款拨付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于2003年10月至2014年春节,先后多次收受朱某、丁某、陈某、胡某、江某、高某甲、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陆某、吴某乙等14人所送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99663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人宗周全的任职文件、工作分工文件、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认质认价通知���、拨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朱某、丁某、胡某、陈某、江某、高某甲、高某乙、杨某、吴某甲、张某甲、许某、张某乙、陆某、吴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宗周全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宗周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宗周全对起诉书指控其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证据及其所触犯的罪名没有意见,仅提出其于案发前主动向纪委廉政账户上交10万元应从受贿总额中剔除的辩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周全犯受贿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宗周全收受他人部分财物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如下部分数额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1)被告人宗周全为购买商品房而向朱某借款40.8万元,性质为借贷而非受贿。(2)被告人宗周全作为地级市气象局局长并无利用职权为吴某甲的儿子跨省调动工作谋取利益,对指控其收受吴某甲给付的6万元和2根金条无受贿的主观故意,该财物不属受贿性质。(3)被告人宗周全与张某甲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张某甲赠送给宗周全1只金手镯是双方之间正常的人情往来性质,并非是宗周全利用职权安排其女儿入职南通市气象局。(4)被告人宗周全并未许诺或实际为张某乙的职务升迁、职级晋升谋取利益,而张某乙的职务升迁、职级晋升是靠自身的能力实现���,故宗周全三次分别收取张某乙所送6000元银行卡并无非法收受的主观故意,该款亦不属受贿性质。(5)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宗周全许诺或者实际为陆某之子入职南通市气象局工作,为吴某乙在职级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故被告人宗周全分别收受陆某所送白金项链1条和吴某乙所送1套花梨木桌椅无受贿的主观故意,亦不宜以受贿定性。(6)被告人宗周全于案发前的2014年6月16日上交到廉政帐户的10万元,应从指控的受贿数额中予以剔除。辩护人同时还认为被告人宗周全具有自首和案发后积极退赃的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向法庭提出建议对其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宗周全在担任南通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南通新一代雷达信息处理中心工程建设(以下简称气象局新大楼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其负��或主管南通市气象局系统基建工程、计划财务、组织人事等职务便利,在相关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程量变更、认质认价、工程款拨付以及人事安排、晋升晋级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于2003年10月至2014年春节期间,先后多次收受朱某、丁某、陈某、胡某、江某、高某甲、杨某、吴某甲、张某甲、许某、张某乙、陆某、吴某乙等14人所送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99663元。具体分述如下:(一)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在南通市气象系统相关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朱某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朱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8.8万元及部分装修费用价值人民币20577元。其中:1.2003年10月,被告人宗周全为购买南通前景花苑的商品房向朱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2004年1月15日,被告人宗周全为购买南通都市华城商品房向朱某借款人民币32.8万��。上述二项合计40.8万元借款,被告人宗周全未出具借款手续,且长期无还款表示。2012年10月,因南通市气象系统相关人员被组织调查,被告人宗周全与朱某商量了结该40.8万元借款时,朱某明确此款送给宗周全,宗无需归还,双方遂合谋制作了虚假的借款及还款手续。2014年6月,南通市气象系统另一相关人员被组织调查,被告人宗周全拿出10万元提出与朱某结算利息,朱明确明确该10万元由其暂为保管,待风声过后还给宗周全,双方又制作了虚假的由朱某收到宗周全所付8.2万元利息的收条。2.2004年初,被告人宗周全在其原南通市气象局办公室,收受朱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3.2004年底,被告人宗周全在其原南通市气象局办公室,收受朱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4.2006年10月,被告人宗周全在朱某公司办公室,收受朱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5.2007年10月,被告人宗周全在朱某送其回家的汽车上,收受朱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6.2007年至2013年的春节、中秋节以及2014年春节,被告人宗周全在其都市华城家中,先后15次共收受朱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7.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宗周全在装修其都市华城房子期间,收受朱某为其支付装修材料费和人工费合计人民币20577元。(二)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在气象局新大楼工程招投标、认质认价、工程量变更、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承接气象局新大楼室内装潢工程的丁某谋取利益,于2011年初至2013年春节前,先后四次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2万元。其中:1.2011年初,被告人宗周全在其都市华城家中,收受丁某为参与承接气象局新大楼室内装潢工程招投标所送人民币2万元。2.2011年5、6月,被告人宗周全在都市华城地下车库,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3.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宗周全在其都市华城��中,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宗周全在其气象局办公室,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在承接气象局新大楼土建工程在工程招投标、工程量变更、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南通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于2009年国庆节至2010年春节,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兼紫琅分公司经理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其中:1.2009年国庆节前后,被告人宗周全在其原南通市气象局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2.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宗周全在原南通市气象局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为承接气象局新大楼弱电工程的胡某在工程承接、工程量变更、认质认价、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初,先后三次收受胡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3��元。其中:1.2011年初,被告人宗周全在南京河西万达广场3D电影体验中心,收受胡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2.2011年底,被告人宗周全在南京一家饭店,收受胡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3.2013年1月,被告人宗周全在南京国际会议中心,收受胡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五)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为承接气象局新大楼桩基工程的江某在工程承接、工程量变更、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于2011年春节与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两次收受江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万元。其中:1.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宗周全在其都市华城的家中,收受江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宗周全在其都市华城的家中,收受江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六)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为承接气象局新大楼影视系统和窗帘工程的高某甲在工程承接、工程量变更、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益,于2012年先后收受高某甲所送的象牙观音摆件1件;收受高某甲父亲高某乙所送的1万元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4010元。其中:1.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宗周全通过其妻子田某在都市华城的家中,收受高某甲所送象牙观音摆件1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10元。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宗周全在如皋金陵金鼎大酒店,收受高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1万元购物卡。(七)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为承接气象局新大楼绿化工程的杨某在协调施工矛盾、工程款拨付、工程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气象局办公室,收受杨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八)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为吴某甲之子调入南通市气象局工作谋取利益,于2009年上半年至2010年底,通过其妻子田某先后收受吴某甲所送人民币6万元及2根金条,合计人民币79620元。其中:1.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宗周全接受吴某甲为其子调入南通市气象局工作的请托,通过其妻子田某在其都市华城的家中,收受吴某甲所送人民币6万元。2.2010年底,在吴某甲之子调入南通市气象局工作后,被告人宗周全通过其妻子田某在其都市华城的家中,收受吴某甲所送金条2根(每根30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20元。(九)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甲女儿入职南通市气象局工作谋取利益,于2009年上半年,在南通市一家饭店,收受张某甲所送金手镯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16元。(十)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为许某女儿入职南通市气象局测报站谋取利益,于2009年的一天,在原南通市气象局办公室,收受许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十一)2006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乙在职务(级)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张某乙所送银行消费卡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十二)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为陆某之子入职南通市气象局防雷中心谋取利益,于2008年底在如皋市气象局收受陆某所送铂金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40元。(十三)被告人宗周全利用职务之便,为吴某乙职级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5年上半年在其都市华城家中,收受吴某乙所送花梨木桌椅1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另查明:中共南通市纪委在调查南通市气象局原办公室主任余某甲有关问题过程中,被告人宗周全于2014年6月16日上交至中共南通市纪委廉政账户人民币10万元,并于同月25日主动至中共南通市纪委交代了其在南通市气象局任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涉案赃物象牙观音摆件1件、金条2根、金手镯1只、铂金项链1条,并从朱某处扣押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宗周全归���后,其家属向侦查机关代为退赃人民币100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又代为退出人民币34937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法庭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宗周全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江苏省气象局党组苏气党发(2000)25号文件、南通市气象局党组通气党发(2003)1号、通气党发(2012)1号关于南通市气象局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通气党发(2012)7号关于调整南通市气象局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南通市气象局关于成立南通新一代雷达信息处理中心工作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文件,未出庭证人缪某甲、余某甲、张某、陆某甲等证言笔录,证明自2002年2月始至2013年6月止,被告人宗周全任南通市气象局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其主体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2)未出庭证人朱某、丁某、胡某、陈某、江某、高某��、高某乙、杨某、吴某甲、张某甲、许某、张某乙、陆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书证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入住旅馆登记查询记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证明上述人员为了感谢或继续得到被告人宗周全对相关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程量变更、认质认价、工程款拨付以及人事安排、晋升晋级等方面给予帮助和关照,在事前、事后以及借逢年过节等时机送给被告人宗周全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等事实经过。(3)未出庭证人田某(被告人宗周全之妻)证言笔录,证明其夫妇二人为购商品房向朱某借款的时间、数额以及南通市气象系统先后有二人被组织调查后,其夫妇二人与朱某商议、伪造借还款、利息手续的时间、经过等事实;另外还证明高某甲、吴某甲前往其家中所送财物后,均告诉了其丈夫被告人宗周全等事实。(4)未出庭证人缪某甲、余某甲、高某、曹某甲等的证言笔录,书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工程造价审定单、记账凭证、票据、发票、电子转账凭证、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现代气象综合业务平台合同、项目验收申请书、付款凭证、内装饰装修工程认质认价通知单、、南通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委托设计合同书、施工现场签证单、规划图、干部履历表、干部行政介绍信、江苏省气象局新进毕业生岗前培训实习考核鉴定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共南通市气象局党组关于张某乙、吴某乙等人的任职文件等,印证被告人宗周全在上述方面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谋取了利益。(5)书证借款协议书1份、收条5份,鉴定意见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文书,证明其中1份借款协议书、3份收条上的落款时间与实际书写时间不符,印证被告人宗周全和证人朱某、田某关于为掩盖40.8万元由借款转变为受贿款的事实,被告人宗周全与行贿人朱某先后分别伪造借还款、支付利息手续的事实。(6)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鉴定意见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报告、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红木餐桌、象牙观音摆件等财物价格鉴证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宗周全收受朱某为其装修房屋支付装修材料费和人工费合计人民币20577元;收受高某甲所送象牙观音摆件1件价值人民币14010元;收受吴某甲所送2根金条价值人民币19620元;收受张某甲所送金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11416元;收受陆某甲所送铂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5240元;收受吴某乙所送花梨木餐桌椅价值人民币4800元。(7)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一室、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有关本���发破案经过,书证谈话笔录,证明被告人宗周全于2014年6月25日主动向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8)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书证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签单)、南通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宗周全之妻向侦查机关代为退赃人民币100万元,并提交被告人宗周全于2014年6月16日上交廉政账户10万元的汇款凭证;侦查机关扣押涉案赃物象牙观音摆件1件、金条2根、金手镯1只、铂金项链1条,并从朱某处扣押人民币10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宗周全之妻又代为退出人民币349377元。(9)被告人宗周全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对于被告人宗周全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受朱某两笔合计40.8万元的定性究竟是借款性质,还是受贿性质。经查:被告人宗周全于2003年、2004年,为自购商品房,以时任南通市气象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身份,向与承接本单位工程的老板朱某提出40.8万元借款时,已经利用了职务之便,且借款无手续、未约定还期,事实上又历经多年而长期未还、从无还款的意思表示。直至2012年气象系统内部相关人员被组织调查,被告人宗周全才与朱某商议处理该借款事宜;在朱某明确其无需偿还的情况下,双方合谋伪造了借、还款手续,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该事实能够证明双方对该40.8万元的性质已从原约定的借款变更约定为受贿款,此时被告人宗周全受贿40.8万元的行为已呈既遂形态。2014年6月,被告人宗周全得知气象系统内部又有相关人员被组织调查,再次与朱某合谋伪造了已付8.2万元利息的手续,属于进一步掩盖受贿事实的行为。故辩护人主张40.8万元应为���款性质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宗周全收受吴某甲所送6万元和2根金条,收受张某甲所送金手镯1只,收受张某乙所送6000元银行卡,收受陆某所送铂金项链1根,收受吴某乙所送花梨木桌椅1套,是受贿还是人情往来。经查:被告人宗周全作为南通市气象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对本单位的人事权、办事权、财务权具有重要的话语权和决策、决定权。(1)在吴某甲儿子跨省调入南通市气象局工作一事中,其作为接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前接受吴某甲请托,并收受吴所送6万元;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以接受单位的名义去省局协调调动事宜,促成吴某甲儿子顺利调入南通市气象局工作;事后接受吴某甲感谢,再次收受吴所送2根金条,其行为完全符合权钱交易的受贿特征。(2)在卷书证表明,张某乙、吴某乙的职务晋升、晋级,均由南通市气象局党组发文任命;张某甲女儿和陆某儿子入职南通气象部门工作,亦有相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印证,证明被告人宗周全在人事安排、职务晋升、晋级方面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证据确实、充分。供证双方对于被告人宗周全收受张某甲、陆某、张某乙、吴某乙所送财物的原因与目的,是基于看重宗周全的职务上的便利表达得非常清楚:或为事前请托,或为事后感谢,且明确与人情往来无关。故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表明被告人宗周全在人事安排、职务晋升晋级方面,为张某甲、陆某、张某乙、吴某乙谋取利益,其收受该四人所送财物无受贿主观故意,应属人情往来性质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3.被告人宗周全在归案前上交廉政帐户10万元是否应从受贿总额中剔除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宗周全于2014年6月16日上交廉政账户10万元之前,已得知与本案有关联的人余某甲、丁某被有关办案机关查处,其该上交行为属于为掩饰犯罪而上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的规定,该10万元不应从本案受贿数额中剔除。故被告人宗周全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宗周全上交廉政账户10万元的数额应从受贿总额中剔除的辩解、辩护意见,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周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99663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周全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宗周全自动向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宗周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清全部受贿款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宗周全的受贿事实与情节,并结合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宗周全具有自首和案发后积极退赃的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治贿赂犯罪,本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周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缴纳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二、侦查机关扣押、追退的赃款赃物人民币1200000元、象牙观音摆件1件、金条2根、金手镯1只、铂金项链1条及被告人宗周全亲属在本院审理期间代为退出的受贿赃款人民币34937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施惠权审判员  郭庆茂审判员  何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