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元隆诉被告阎修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隆,阎修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沙民���字第64号原告孙元隆,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秀学,莱州市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到庭。被告阎修强,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元隆与被告阎修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穆卫兵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