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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元隆诉被告阎修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隆,阎修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沙民���字第64号原告孙元隆,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秀学,莱州市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到庭。被告阎修强,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元隆与被告阎修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穆卫兵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