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19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君荣与朱海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荣,朱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1905-5号申请执行人王君荣,女,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26号2号楼27号,身份证号为410103196303311067。被执行人朱海霞,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17号楼1单元704号身份证号为41022519710901206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朱海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朱海霞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房��一套。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