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乐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与王林、王茂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王林,王茂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367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嘉兴大道。负责人:张伟,主任。被告:王林,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农民。被告:王茂琼,女,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与被告王林、王茂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嘉农信用社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梁琼先代理审判员 邓秀蓉人民陪审员 雷书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