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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虎群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14号原告陈虎群,男,42岁。委托代理人宋中海、王亚威,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代表人刘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力,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荆纪凤,该公司员工。原告陈虎群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虎群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虎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虎群承担。代审判员  曹君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