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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速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毛某某出生日期1989年6月XX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4年3月29日和2015年3月7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天。强制措施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710号指控事实2014年3月份至2015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先后在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其家中,分别容留刘某某、董某事吸食冰毒共计5次6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毛某某有立功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鸣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131号 关注公众号“”